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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2021-10-22 15:54:26 来源: 浏览:2597 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8月30日

 

  关于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机制的意见

  我国小型水库量大面广,77%的小型水库建于上世纪50至70年代,建设标准总体偏低,运行时间较长,设施老化严重,除险加固不彻底,75%的小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管护能力不足。由于先天不足、后天失养,小型水库安全隐患依然突出,是“十四五”时期防汛薄弱环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要求,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常态化机制,提高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库大坝安全和“十四五”时期解决防汛薄弱环节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紧围绕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压实小型水库管理各方责任,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强化部门监管,坚持两手发力,实现“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目标,保障工程安全、效益发挥。

  (二)“十四五”目标任务

  小型水库管护主体权责进一步明晰,管理体制机制进一

  步完善,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全面推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专业化管护模式,运行管护常态化机制基本建立。

  已鉴定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全面完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管理能力明显提高,水库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常态化机制基本建立。

  小型水库监测设施建设基本完成,数据台账准确、完整,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提升,管理信息融合共享机制基本建立,管理信息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切实明确各方责任

  (三)压实县级人民政府主导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应梳理细化责任清单,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应明确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工程产权归属,落实安全责任。委托社会力量或相关单位代管的小型水库,管护责任主体不变。

  (四)强化省、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强化统筹和政策引导,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体系,筹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省级补助资金,强化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市级人民政府发挥承上启下作用,完善支持政策和资金补助机制,加强指导监督。

  (五)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负有监管责任,应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完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加强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过程的监管,逐步建立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评价体系,完成任务目标,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与运行安全。

  三、实行专业化管护模式

  (六)实行区域集中管护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明确具有一定能力的机构,以县域或乡镇为片区,对片区内的小型水库实行统一管护,加强管护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七)实行政府购买管护服务

  鼓励政府有序引导符合要求的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小型水库运行管护。应根据本辖区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确定购买内容,编制指导目录和合同范本,规范购买服务流程,明晰双方职责。购买内容可包含小型水库日常巡查、保洁清障、维修养护等基本工作,及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数据整编分析等信息化管理工作。

  (八)实行“以大带小”管护

  鼓励符合就近代管条件的小型水库,委托给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发挥其专业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对小型水库实施专业化管护。代管单位依据代管合同开展工作,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鼓励代管单位统一承担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和运行管护工作。

  (九)探索其他管护模式

  鼓励探索其他行之有效的小型水库管护模式,如“小小联合”“工程保险”等。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用经营收益承担部分管护费用,督促经营者参与管护工作。鼓励实行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堤防、小型水闸、农村饮水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管护。

  四、提升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效能

  (十)提升除险加固建设标准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在解决安全鉴定出的病险问题之外,应以“大坝不漫顶”为原则,逐库复核解决防洪标准低、泄洪能力不足的问题,增强保坝能力。特别是高坝以及受威胁区域人口密集、存在重要基础设施的高风险坝,应尽早安排实施。应结合除险加固项目,进一步完善监测设施、防汛道路、通讯设备、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使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传统方法有效结合,切实提高极端天气等情况下工程安全保障水平。

  (十一)完善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机制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应结合本辖区实际,体现“简化、高效”原则,不断进行优化。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对本辖区小型水库实行统一除险加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切实提高前期工作质量。鼓励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通过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代建、全过程咨询等单位,强化合同履约,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五、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

  (十二)加快监测设施建设

  小型水库雨水情和大坝安全等监测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根据工程规模和安全管理需要,实现降水量、水库水位、大坝渗流量、压力、表面变形等数据、图像或视频的自动采集报送、分析研判、预警发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进一步提高建设标准和监测现代化水平。

  (十三)健全管理信息融合共享机制

  准确掌握、实时更新小型水库基本数据、现场照片或视频、防汛“三个责任人”“三个重点环节”资料、安全鉴定、除险加固、降等报废、病险水库安全度汛措施等信息,加快实现省、市、县各级与全国水库管理信息系统、水利部“水利一张图”资源融合、信息共享,促进管理扁平化、决策精准化,为构建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智慧水利体系提供基础支撑。

  六、落实保障措施

  (十四)多渠道筹措资金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多渠道筹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资金,管好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予以支持,支持引入民间投资。逐步完善准经营性、经营性小型水库收费制度,安排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

  (十五)积极培育市场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本辖区政府购买小型水库运行管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合理确定承接主体市场准入门槛,引导社会力量根据购买服务内容,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市场主体。以质量为核心,实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市场监管,探索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十六)探索标准化管理

  根据小型水库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做好注册登记、日常巡查、维修养护、监测预警、安全鉴定、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调度运用、安全度汛、应急管理等工作,突出抓好病险水库限制运用,规范运行管护工作。持续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样板县创建,积极探索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全面推进,实现小型水库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十七)加强督查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监测设施建设、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加强督查考核,强化问题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水利部将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运行管护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并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考核结果纳入水利部组织实施的国务院督查激励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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